省法院召开"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主题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5-08-27 1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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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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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张启文作新闻发布


7月30日上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党 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张启文向社会通报全省法院集中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以及10个典型案例的有关情况。发布会由省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宣传教育处处长赵英主持。


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即法 〔2014〕263号文件),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目的是宣传我国刑法有关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有关规定,震慑和教育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提高社会公众对抗拒执行犯罪行为的认知,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 严和司法权威,营造人民法院生效裁决必须履行的良好氛围。


一、"两院一部"颁布的法〔2014〕263号文件出台的背景及重大意义


长期以来,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以各种手段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胜诉一方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实现,执行难仍然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治国方略和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要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法〔2014〕263号文件,决定开展集中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不仅对改善当前执行环境、缓解执行难问题具有直接推动作用,而且对强化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实现全面依法治国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被刑法规定为犯罪


我国现行1997年《刑法》中,涉及抗拒执行的罪名有三个,均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分别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以上规定为打击抗拒执行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和认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对此先后有三个解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6号《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二是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313条立法解释。三是2015年7月6日,最高法院最新颁布的法释〔2015〕16号《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是对全国人大关于刑法313条立法解释的具体解释。


最高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13条立法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八条规定,主要内容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具体情形。规定负有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三类八项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第一类为"经采取 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情形";第二类为"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或者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包括"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 行人员进入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拒执行为;第三类是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是明确了酌情处罚情节的适用条件。规定对申请执行人为弱势群体的涉及民生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可酌情从重处罚;在一审宣判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执行义务的,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是规定了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为适应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需要,解释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自诉案件立案受理。


四是规定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规定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有利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追诉程序的推进。


需要强调是,按照两院一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除了被执 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外,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也可以构成。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通知》第1条、第2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13条和第277条的规定,分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论处。


(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 损害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认为必要时,可以裁定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任何组织未经允许,不得处置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保证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强制执行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两院一部的联合通知中,列举了强制执行中暴力抗拒执行的具体行为表现:


1、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2、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构成本罪的主体不仅是被执行人本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的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主体,应给予刑罚惩处。


 三、全省法院打击抗拒执行犯罪专项活动的情况


 2014年10月底,两院一部《通知》下发后,吉林高院党组高度重视,王常松院长专门作了批示,要求省高院执行局认真研究,制定我省的实施方案。 省高院执行局迅速贯彻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全省三级法院行动迅速,真抓实干,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截至6月30日,全省法院自行拘留被执行人972案/973人。以涉嫌拒执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共移送157案 /162人,实际判处21案/21人。其中以涉嫌拒执罪移送98案/99人,实际判处14案/14人;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移送5案/5人,实际判处1案/1 人;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移送53案/57人。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957案/958人,公安机关实际协助查控109案/109 人。


(一)强化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两院一部《通知》下发后,省高院立即成立了由常务副院长李成林为组长,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张启文为副组长,执行局各处处长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制订了实施方案。省高院召开由中院主管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参加的专题调度会议,对专项活动作了再动员再部署,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执行局局长要靠前指挥,要把打击拒执犯罪行动与"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结合起来,抓住机遇,真抓实干,确保取得实效。

吉林中院召开两级法院专项行动工作调度会,进行全面部署。白城中院积极向当地政法委汇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赢得了当地党委的重视,白城市委政法委牵头召开了公检法三机关专题会议,并成立了以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为组长,市法院执行局长、市检察院副检查长、市公安局副局长为副组长的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二)强化三机关配合,建立联动机制


省高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积极主动同公安、检察机关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整体合力。全省各地法院加大与公检两家的沟通配合力度,积极探索内外联动机制建设,效果十分显著。


长春中院主动向市委报告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取得了市委政法委的支持,长春中院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共同会签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专项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松原中院主动向当地党委政法委汇报,积极与公安、检察机关协调沟通,形成党委政法委支持,公、检两家积极配合的良好局面,确保了立案、批捕、审查 起诉等各个环节渠道畅通。松原中院还注重强化法院内部协调配合,执行局对执行案件进行梳理排查后,发现可能涉嫌拒执犯罪的,主动与刑事审判庭进行沟通,刑事审判庭对案件证据、线索的查证方向进行指导,对符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条件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侦查中需要配合的,法院执行局给予全力配合;对移送审判的拒执案件,刑事审判庭主动对被告人明理释法,讲明利害关系。在审理时注重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应认定为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从轻处罚。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即使在案发后主动与申请人达成履行协议或部分、全部履行了义务的,也视情节予以处罚。


(三)强化舆论宣传,形成高压态势


 在专项行动中,全省各地法院通过电视、报刊、网络、广播、微博、微信等各种新闻平台,采用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对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积累的经验以及典型案例及时予以宣传,扩大影响面,营造了惩治抗拒执行违法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


长春中院与长春电视台沟通,通过《百姓与法》栏目及时将集中打击活动的开展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通过报纸、官方微博等媒体公布案例,宣传专项行动的成果。四平地区梨树县法院在县电视台黄金时段开设了"法制梨树"栏目,由刑事审判庭法官讲解拒执罪有关规定,并播放了一批因拒执等犯罪行为被判刑和拘留的典型案例,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对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的当事人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弘扬了自觉执行判决是守法,拒不执行判决是犯罪并将受到法律处罚的正能量。


 党和国家为破解执行难曾多次开展各种专项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取得明显成效。但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以各种手段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全省法院务必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在党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一方面将继续加大对抗拒执行犯罪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要积极倡导和推进以当事人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工作导向,促使更多的人敬畏法律,选择诚信,选择自动履行法律义务。要牢牢把握"执行工作是依法治国最后一道 防线"的工作要求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坚持"一性两化",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强化执行队伍管理,正风肃纪,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切实解决案件执行瓶颈问题,努力破解执行难题,有效推动执行工作科学发展。


来源:(吉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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